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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盟商标注册及其优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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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盟商标注册
答:1993年12月20日,欧盟会议通过了《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简称CMTR。英、德、法、意大利、西班牙等欧盟国家开始实行一种在欧盟全部国家(到2013年7月1日,该欧盟已扩展到28个国家)使用的商标体制。 欧盟商标局于1996年1月1日开始受理欧盟商标申请。欧盟商标保护期限为十年,可续展,每次续展保护期限为十年。欧盟商标的申请人不限于欧盟成员国的国民,其他入《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的国民也可以提出申请。



2.欧盟商标特点
答:1、费用低,较之于在各个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费用大幅度减少。
 

​2、保护范围广,申请注册成功即可在整个欧盟成员国使用该商标,有关商标案件的裁决将在欧盟所有成员国得到执行。
 

​3、已注册商标可仅在一个欧盟成员国使用,商标在欧盟任何一个国家的使用,就足以对抗以未使用商标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
 

​4、已经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公布的注册商标,在申请欧盟商标时,可请求优先权。

 

​3.欧盟商标缺点
答:1、共同体商标注册对商标的显著性要求很高,共同体27个成员国中只要一个成员国有人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将导致整个共同体商标注册被驳回。尽管该驳回商标可以转换为国家申请,且保留原共同体商标申请日,但申请人还须支付向每个国家的转换费用。因此,若选用商标的显著性不是很强,则不适合申请共同体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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