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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校标识备案 坐便器水校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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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便器水效标识实施规则

1 总则


3
1.1 依据
本规则依据《水效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6 号令)制定。
1.2 实施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安装在建筑设施内冷水管路上、供水压力不大于
0.6MPa 条件下使用的坐便器(包括智能坐便器)水效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1.3 有效期
本规则实施有效期为 5 年。
2 标识的样式、规格和内容
2.1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标识为绿白背景的彩色标识,规格长为 66mm、宽为 45mm。标识的样式和规格见本规则附件 1。
2.2 标识内容
标识基本内容为:
(1) 中文名称“中国水效标识”;
(2) 英文名称“CHINA WATER EFFICIENCY LABEL”;
(3) 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
(4) 产品规格型号;
(5) 水效等级;
(6) 水效指标(平均用水量、全冲用水量、半冲用水量);
(7) 依据的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8) 水效信息码。
3 水效检验检测
3.1 检验检测依据
全冲用水量、半冲用水量、平均用水量、洗净功能、固体物排放功能等相关参数的检测方法依据GB 25502 和 GB/T 6952 的现行有效版本。
智能坐便器的清洗水流量、整机耗电量检测方法依据 GB/T
34549 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报告格式
检验检测报告采用规定的统一格式,具体参见本规则附件 2-《坐便器水效检验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
3.3 检验检测实验室
生产者和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验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依据产品水效等相关国家标准进行检验检测,确定产品水效等级。
利用自有检验检测实验室确定水效等级的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保证其检验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检测的能力,检验检测实验室应当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检验检测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出具检测报告的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水效能力验证或者比对。
4 标识信息的标注
4.1 生产者名称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者使用者。
4.2 规格型号信息
产品规格型号应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其中挂箱式、坐箱式坐便器的水箱和便器型号应与说明书或者外包装中产品整机规格型号信息说明相一致。
4.3 水效等级及用水量信息
水效等级、全冲用水量、半冲用水量、平均用水量应依据 GB
25502 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水效标识中标注的平均用水量、全冲用水量、半冲用水量应与所标注的水效等级的取值范围相一致。
4.4 依据标准
依据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 GB 25502 的现行有效版本。
4.5 水效信息码
水效信息码是生产者或进口商在备案时由标识备案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
4.6 含领跑者信息的标识
依据《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方案》和《坐便器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实施细则》评选的,并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主管部门公布的领跑者产品目录的坐便器,鼓励其使用含有领跑者信息的标识。
5 标识的印制和粘贴
5.1 标识的印制
生产者或者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2 标识的材质
标识应采用 80 克以上的铜版纸印制。
5.3 标识的粘贴
坐便器产品自出厂前或入境前应加施标识,并应加施在坐便器水箱正面本体上部,一体式智能坐便器和冲洗阀式坐便器应加施在便器底座正面。水效标识应在产品包装物上或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产品通过网络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标识。
5.4 标识的使用
加施在产品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 2 条的规定,图案、文字、颜色和规格不得进行更改。
5.5 标识的其它使用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网络商品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中使用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6 标识的备案
6.1 备案方式
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应当按产品型号(与铭牌上的标注一致)逐一备案。形成冲洗机能的关键部件包括陶瓷结构、进水阀、排水阀、隐藏式水箱,以及智能坐便器的机能部件都相同的可视为一个备案单元。同一备案单元可选取其中一个型号进行检测,其它型号作为其扩展型号进行备案;坑距不同的型号,主检型号应该选取最大坑距的进行备案。若水箱相同,便器本体有后排水和下排水两种结构

的,可视为同一个备案单元。
6.2 备案期限
规则覆盖范围内的坐便器应当于出厂前或者入境前加施水效标识。生产者应当于产品出厂前、进口商应当于产品入境前向授权机构提交完整备案材料,并申请水效标识备案。
6.3 备案需要提交资料
生 产 者 或 进 口 商 统 一 通 过 “ 中 国 水 效 标 识 网 ”
(www.waterlabel.org.cn)申请备案(见本规则附件 3),提交申请时需一并提供以下材料:
(1) 生产者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明复制件;进口商营业执照以及与境外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复制件;
(2) 产品水效检验检测报告;
(3) 水效标识样本;
(4) 产品基本配置清单等有关材料;
(5) 利用自有检验检测实验室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提供其检验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验检测管理规范等,必要时可自愿申请专家现场确认;已经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及附件复制件;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件复制件;
(6) 由代理人提交备案材料的,应当有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的委托代理文件等。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6.4 变更备案
产品标识内容和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向授权机构提交变更申请(见本规则附件 4),进行变更备案。
同一备案单元的,变更时应对主型号进行变更,并同时对所有扩展型号进行变更备案。
6.5 备案形式核验
授权机构应自收到完备备案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标
识备案的形式核验工作,对不符合 6.3 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者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6.6 标识年度使用情况统计
授权机构每年应统计标识年度使用情况,主要包括:各型号的标识备案、标识的监督处罚、标识使用等情况,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质检总局汇报。
7 标识的公告
7.1 公告方式
授权机构应当在备案形式核验通过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水效标识网”公告备案信息。
7.2 数据库的建立和使用
授权机构应建立产品水效数据库,向生产者、消费者以及相关机构和个人等提供产品水效信息查询服务,及时公告标识的形式核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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